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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政治学院   发布时间:2015-05-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 “地方性、应用型、开放式”的办学定位,提升学校科研创新能力,促进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平台建设,强化科研机构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与分类管理制度。其中一类科研机构由学校直接管理,主要是指学校与校外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工商企业、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合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而成立的科研机构。二类科研机构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主要是指各二级学院为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和创新团队建设,推进产学研合作以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而设立的研究机构,以及学校与校外单位合作设立、交由二级学院管理的教学型研究机构。 第三条 一类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着重按照“科研服务社会”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家、陕西省以及西安地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与地方政府、属地企业、高校院所联合,跨学科、跨单位组建团队进行项目研发、政策调研、技术创新等应用型和创新性研究,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库支撑和技术支持;二类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着重按照“科研服务教学”的工作要求,结合学科专业建设实际,重点进行学科基础研究、跨学科专业研究、技术应用研发以及产学研合作项目推进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第四条 学校科技处为校内各类科研机构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科研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其中一类科研机构由学校按二级单位组织年度考核,二类科研机构由科技处联合各学院组织年度考核。 第二章 科研机构设置 第五条 设置原则。有利于提高学科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彰显学校学科优势和科研特色。 第六条 一类科研机构的设置由学校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学校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建设实际,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设置为校内处级单位。一类科研机构一般应明确依托的一级学科。 第七条 二类科研机构的设置一般以二级学科或专业为依托,研究方向明确且有特色,具备承担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研发能力。研究团队规模适度,结构合理,一般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二类科研机构无行政级别。 第八条 一类科研机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后,报学校党委审定,由学校党政发文予以公布。二类科研机构由筹备负责人及依托学院向科技处提交科研机构设置申请表,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学校行政发文予以公布。 第三章 科研机构管理 第九条 校内各类科研机构要结合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规划,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撰写年度工作总结,按规定接受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科研机构,由学校提出警告;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者,报请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取消机构建制。 第十条 科研机构的年度目标任务由学校组织部和科技处按照学校年度科研任务的要求,并结合各科研机构的类别和工作实际进行核定。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实行负责人负责制。一类科研机构负责人由党委任命、校长聘任;二类科研机构负责人由所在学院报请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校长聘任。任职条件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学术水平高,作风正派、勇于创新、敢于负责,具有一定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第十二条校内各类科研机构为非法人单位,对外所签订的各种合作协议、项目合同及成果申报材料等均须报学校科技处审查批准,加盖学校公章或技术合同章。科研项目经费必须汇入学校指定银行帐户,并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或产业集团进行管理与审核。科研机构可以刻制印章(限校内使用),印章使用时需登记备查。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一类科研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立固定编制,办公设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配置。二类科研机构按教学兼职和科研专职人员管理,办公场地及设施由各学院协调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学校优先扶持和推荐各类科研机构申报各级各类项目。对于各科研机构人员跨学科、跨学院联合产出的科研成果,按照《西安文理学院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实行年终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双重计分”(个人工作量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对新成立的科研机构,学校按相关学科研究方向及项目前期策划情况提供科研启动费资助,一次性资助每个科研机构2-5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类科研机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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